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八條(思想、良心及宗教自由)、第十九條(意見及表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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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A015-027
資料類型:
資源類型:人權報告書
型式:文字、靜態圖像
主題與關鍵字:
議題:表現自由、隱私權、兒少人權。
描述:
內容描述: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提到人人主張發表權利權。於相關的新聞有黨公職人員與黨政軍退出廣電媒體給媒體一個公開的、公平乾淨的環境。書店販賣商遭海關查扣刊物,指認妨害風化,晶晶書庫負責人認為應該申請大法官對於猥褻一詞的解釋,此外,情色漫畫而遭到調查一案。再則,華山藝文特區舞作「旋」全裸演出引起檢警注意,而遭到起訴,此事件引起了文化團體的創作權遭到剝奪。婦女團體譴責性解放網頁危害青少年與兒童,新聞局廣電處認為應該檢舉而引起社會許多團體的爭議。新聞局委託新聞公害防治基金會及廣電基金對於媒體政治新聞展開評鑑引起輿論反彈。非常報導光碟的事件引起行政立法問題。
出版者:
出版者:前衛出版社
數位化執行單位:「台灣人權促進會」人權運動檔案及文獻之數位典藏計畫
貢獻者:
台灣人權促進會
日期:
出版日期:2004-07-10
格式:
藏品單位:一篇
材質:紙
語言:
中文
關聯:
本篇包含於:2003年台灣人權報告
管理權:
典藏單位:台灣人權促進會
著作權:台灣人權促進會
財產物權:台灣人權促進會
數位圖檔使用限制:非營利、學術研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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